01023--時代集團控股:代表委任表格

01023--時代集團控股:代表委任表格
2020年10月14日 17:30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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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023--時代集團控股:代表委任表格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SITOYGROUPHOLDINGSLIMITED時 代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註冊成 立 的 有 限公司)

(股 份 代號:1023)

代 表 委 任 表格

於二 零 二零 年 十一 月十 六 日(星 期 一)上午 十時 三 十分 召 開的 時 代集 團 控股 有限 公 司(「本 公司」)股 東週 年 大會(「股 東週 年大 會」)(或 其 任何 續會)股東 適 用的 代表 委 任表 格

本人╱吾 等(附註1)

地址為

為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 面值0.10港元股 份(「股份」) 股的登記持 有人(附註2)茲委 任股 東週 年大 會主 席,或(附註3)

地址為

如其 未克出 席,則 委任

地址為

為本 人╱吾 等 的受 委 代 表(附註4),代 表 本 人╱吾 等 出 席本 公 司 於二 零 二 零年 十 一 月十 六 日(星 期一)上 午 十 時三十 分假 座 香港 九龍 觀塘 偉 業街 164號時 代 中心 3樓 召 開的 股東 週年 大 會及 其任 何 續會,並按 以下 指示 代 表本人╱吾等 投票。

請於 適當 欄 內劃 上「」號,以 示 閣 下投 票 的意 願(附註5)。

普 通 決議 案 贊成 反對

1. 省 覽 及採 納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司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三 十 日 止 年度的 經 審 核綜 合 財 務報 表、董事(「董 事」)會報 告 及 本公 司 獨 立核 數師報 告

2. 宣派 截至 二 零二 零年 六月 三 十日 止年 度的 特 別股 息每 股 股份3港 仙(a) 以獨 立決 議案 重 選以 下各 董事: (i) 楊 和 輝先 生為 執行 董 事 (ii) 楊 健 先生 為執 行董 事 (iii) 關 保 銓先 生為 獨立 非 執行 董事 (b) 授權 董事 會(「董 事會」)釐定 董 事酬 金

3.

4. 續聘 安永 會 計師 事務 所為 本 公司 核數 師,並 授 權董 事會 釐定 其 酬金(1) 授予 董 事一 般 及無 條 件授 權 以購 回本 公 司股 份,惟所 涉 股份 不得超 過相 關決 議 案獲 通過 當日 本 公司 已發 行股 份 總數 的10%(2) 授權 董 事一 般 及無 條 件授 權 以配 發、發 行 或處 置 本公 司 的額 外股份,惟所 涉 股份 不 得超 過 相關 決 議案 獲 通過 當 日本 公 司已 發行股 份總 數的 20% (3) 待第 5(1) 及5(2)項 決 議 案 通過 後,藉 加 入 本公 司 根 據 第5(1)項 決議案 所 授 權 力 購 回 的本 公 司 股 份 數 目,以 擴 大 根 據 第5(2)項 決議案 授 予董 事 配發、發行 或 處置 本 公司 額 外股 份 的一 般 及無 條件授 權

5.

日期 簽 署(附註6)

附註:

1. 請以正 楷寫上全 名及地址。請填寫全 部聯名登記 持有人的 姓名。

2. 請填 寫登記於 閣下名 下而與本 代表委 任表格相 關的股份 數目。如 無填寫 股份數目,則本代 表委任表 格將被 視為與以 閣下之 名登記在 本公司股 本中的全 部股份有關。

3. 如擬委 任大會主 席以外人 士為受委代 表,請將「股東週年 大會主席,或」字 樣刪去,並 在適當的空 欄上填上 擬委任受委 代表的姓 名及地 址。倘 閣下並 無將「股東週 年大會 主席,或」字樣刪 去,以及 閣下 的受委 代表並 無出席 股東週 年大會(或其 任何續 會)或 倘並未填上 受委代表姓名,則股東週年大會主 席將作為 閣下 的受委代表。本 代表委任表格如有 任何刪改,必須 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4. 凡有 權出席 股東週 年大會(或其 任何續 會)並 於會上 投票的 任何 股東均 有權委 任他人 為其受 委代表 代其出 席及投 票。股 東可委 任多於 一名受委 代表(倘 股東持有 兩股或以 上股份)代其出席 股東週年 大會(或 其任何續 會)。受委代表 毋須為本 公司股東,惟必須 親自代表 閣下出 席股東週年 大會(或其 任何續會)。

5. 注意: 閣下 如欲投票贊 成上述任 何決議案,請在有關 決議案的「贊成」欄內填上(「」)號。 閣下 如欲投票 反對任何一 項決議案,請在 有關決 議案的「反對」欄內填 上(「」)號。如 未能於 任何或 所有欄內 作出指 示,則 閣 下的受 委代表 將可就相 關決議 案自行 酌情投 票。 閣下 的受委代 表亦將有 權酌情對 召開股東 週年大會 的通告所 載者以外,並於股東 週年大會(或其任 何續會)上適當提 出的任何 決議案投 票。

6. 本代 表委任表 格須由 閣下或 閣下的正 式書面 授權人簽 署。如股 東為公司,則代表 委任表格 須加蓋 公司印鑑 或經由公 司職員 或正式授 權人親筆 簽署。

7. 倘為股 份的聯名 持有人,則 任何一位 該等人士 均可親自或 委派受委 代表就該等 股份於股 東週年大 會(或其任 何續會)上投票,猶 如其為 唯一有權 投票者;但 倘超過一 名該等聯 名持有 人(不論親 身或委派 受委代表)出席股 東週年 大會(或其 任何續會),則就出席 大會而排 名首位或(視情況 而定)較先 的持有人 方可就有關 聯名股份 進行投票;而就此而 言,排名先 後乃參考 本公司股東 名冊內聯 名持有人 就有關聯 名股份的 排名先後順 序而定。

8. 本代 表委任 表格連 同授權 簽署該 表格的 授權書 或其他授 權文件(如有)或經 公證人 簽署證 明的有 關授權書 或授權 文件核 證副本,最遲 須於股 東週年大 會或其 任何續 會指定舉 行時間48小時前 送達本公 司的香 港股份 過戶登記 分處聯 合證券 登記有 限公司(「香 港股份過 戶登記分 處」)(地址為香 港北角英 皇道338號華懋交 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9. 填妥及 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 後, 閣下仍可依 願親身出 席股東週年 大會或其 任何續會,並於會上 投票。

收 集個 人資 料 聲明

i. 本 聲明中所指 的「個人 資料」具有香港法 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 例》(「《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的涵義。

ii. 閣下是自願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倘若 閣下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處理 閣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及╱或 要求。

iii. 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說明的用途,將 閣下的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給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主要股份登記處、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及╱或 其他公司或 團體,並將 在適當期 間保留該等 個人資料 作核實及 紀錄用途。

iv. 閣 下有權 根據《私 隱條例》的 條文 查閱及╱或修 改 閣 下的個 人資料。任何 該等查 閱及╱或修 改 閣下 個人 資料的 要求均 須以書 面方 式郵寄至香 港股份過 戶登記分處(地址見 上文附註8)的經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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