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2--協合新能源:須予披露交易該等融資租賃安排

00182--協合新能源:須予披露交易該等融資租賃安排
2020年09月30日 20:16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0182--協合新能源:須予披露交易該等融資租賃安排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不會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協 合 新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82)

須予披露交易該等融資租賃安排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承租人與融資人以於上述日期訂立下列協議之方式協定該等融資租賃安排:

(a) 承租人 I 與融資人訂立融資租賃協議 I,據此,融資人將向承租人 I 購買設備 I,購買價為人民幣 320,000,000 元,而承租人 I 須向融資人租回設備 I,為期 10 年。作為代價,承租人 I 須於租賃期內向融資人分 120 期按月支付租賃款;及

(b) 承租人 II 與融資人訂立融資租賃協議 II,據此,融資人將向承租人II 購買設備 II,購買價為人民幣 270,000,000 元,而承租人 II 須向融資人租回設備 II,為期 10 年。作為代價,承租人 II 須於租賃期內向融資人分 120 期按月支付租賃款。

由於該等融資租賃安排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整體超過 5% 但低於 25%,該等融資租賃安排整體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申報及發佈規定。

緒言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承租人與融資人協定該等融資租賃安排。該等融資租賃安排之詳情載列如下:

融資租賃協議 I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訂約方: 融資人作為買方及出租人;及

承租人 I 作為賣方及承租人。

標的資產: 設備 I,其須由融資人向承租人 I 購買。

購買價及完成: 融資 人就購買 設備 I 應付承 租人 I 之購 買價為人 民幣 320,000,000 元

(約 363,640,000 港元),金額乃由承租人 I與融資人參考設備 I 賬面值經公平磋商後釐定。該購買價須於以下條件達成後支付:

(a) 承租人 I 並無違反融資租賃協議 I 及與融資人訂立之任何其他存續協議之任何條文;

(b) 承租人及本 公司若干 附屬公司已 妥為簽立 下述所有保 證文件(「保證文件 I」),且該等文件已於相關政府機關登記;及

(c) 融資租賃協議 I 規定之所有其他條件或相關程序已獲達成或履行。

購買價須於上述條件達成後 10 個工作天內支付。

租期: 自支付設備 I 購買價之付款日期起計10 年。

租賃款及利率: 承租人 I 須於租賃期內分 120 期按月支付租賃款予融資人。首筆租賃

款預期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前後支付。租賃款總額指融資人為購買設備 I 支付之購買價另加融資租賃協議 I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產生之利息,其將根據下列適用利率釐定。

適用利率為初始相等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獲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公佈之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當時為 4.65 厘)之浮動利率加 0.45 厘,即合共 5.1厘。適用利率將於各曆年首日調整,經調整後,其將相等於該日公佈之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 0.45 厘。假設適用利率於整個租期內為 5.1厘, 則 租 賃 款 總 額 將 約 為 人 民 幣 410,500,000 元(約 466,480,000 港元)。

租賃款及適用利率乃由承租人 I 與融資人參考設備融資租賃之現行市場成本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保證金: 承租人 I 須於支付設備 I 購買價當日向融資人支付人民幣 9,600,000 元

(約 10,910,000 港元)之保證金,以保證承租人 I 妥善履行其於融資租賃協議 I 項下之付款責任。

保證文件 I: 承租人I 及本公司若干全資附屬公司(即協合風電投資有限公司(「協合風電」)、河北優華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即「河北優華」)及永州界牌協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永州界牌」))須以融資人為受益人簽立保證文件 I,作為承租人I 妥善履行其於融資租賃協議 I 項下之所有責任之保證及擔保,其包括擔保以及為抵押及質押設備 I、其他資產及承租人 I 有關項目 I 所擁有之土地、經營項目 I 及項目 II 產生之應收款項及於承租人之股權之抵押及質押。保證文件 I 及融資租賃協議 I 對本集團業務營運及管理概無重大不利影響。

回購權: 於租期屆滿後,承租人 I 有權以代價人民幣 100 元向融資人回購設備

I。

融資租賃協議 II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訂約方: 融資人作為買方及出租人;及

承租人 II 作為賣方及承租人。

標的資產: 設備 II,其須由融資人向承租人 II 購買。

購買價及完成: 融資人就購買設備 II 應付承租人 II 之購買價為人民幣 270,000,000 元

(約 306,810,000 港元),金額乃由承租人 II 與融資人參考設備 II 賬面值經公平磋商後釐定。該購買價須於以下條件達成後支付:

(a) 承租人 II 並無違反融資租賃協議 II 及與融資人訂立之任何其他存續協議之任何條文;

(b) 承 租人及本公 司若干附 屬公司已妥 為簽立下 述所有保證 文件(「保證文件 II」),且該等文件已於相關政府機關登記;及

(c) 融資租賃協議 II 規定之所有其他條件或相關程序已獲達成或履行。

購買價須於上述條件達成後 10 個工作天內支付。

租期: 自支付設備 II 購買價之付款日期起計 10 年。

租賃款及利率: 承租人 II 須於租賃期內分 120 期按月支付租賃款)予融資人。首筆租

賃款預期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前後支付。租賃款總額指融資人為購買設備 II 支付之購買價另加融資租賃協議 II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產生之利息,其將根據下列適用利率釐定。

適用利率為初始相等於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公佈之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當時為 4.65 厘)之浮動利率加 0.15厘,即合共 4.8 厘。適用利率將於各曆年首日調整,經調整後,其將相等於該日公佈之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 0.15 厘。假設適用利率於整個租期內為 4.8 厘,則租賃款總額將約為人民幣 341,600,000元(約 388,180,000 港元)。

租賃款及適用利率乃由承租人 II 與融資人參考設備融資租賃之現行市場成本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保證金: 承租人 II 須於支付設備 II 購買價當日向融資人支付人民幣 8,100,000

元(約9,200,000 港元)之保證金,以保證承租人 II 妥善履行其於融資租賃協議 II 項下之付款責任。

保證文件 II: 承租人 II 及本公司若干全資附屬公司(即協合風電、承租人 I、河北優華及永州界牌)須以融資人為受益人簽立保證文件 II,作為承租人II 妥善履行其於融資租賃協議 II 項下之所有責任之保證及擔保,其包括擔保以及為抵押及質押設備II、承租人 II 有關項目 II 所擁有之其他資產、經營項目 I 及項目 II 產生之應收款項及於承租人之股權之抵押及質押。保證文件II 及融資租賃協議 II 對本集團業務營運及管理概無重大不利影響。

回購權: 於租期屆滿後,承租人 II 有權以代價人民幣 100 元向融資人回購設備

II。

進行該等融資租賃安排之理由及裨益

融資租賃安排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讓本集團可取得其營運所需之財務資源及需要使用之若干設備。董事認為,該等融資租賃安排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之整體利益。預期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融資租賃安排項下之交易將不會導致本集團將錄得任何出售收益或虧損。

一般資料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 (i) 投資風電及太陽能項目及 (ii) 為風力及太陽能發電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及綜合解決方案。

各承租人分別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經營風力發電項目。

融資人為於中國成立之公司,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融資人由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終擁有。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融資人以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該等融資租賃安排之交易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整體超過 5% 但低於 25%,該等融資租賃安排整體根據上市規則第 14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章項下之申報及發佈之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適用百分比率」、「關連人士」及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附屬公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82),一家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設備 I」 指 融資租賃協議 I 項下所訂明,本集團於中國河北省張家口市康保

縣經營 48 兆瓦風電廠之若干機器及設備;

「設備 II」 指 融資租賃協議 II 項下所訂明,本集團於中國江華瑤族自治縣永

州市界牌鄉經營 48 兆瓦風電廠之若干機器及設備;

「融資租賃協議 I」 指 承租人 I 與融資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訂立之融資租賃協

議,以向融資人出售設備 I 及自融資人租回設備 I;

「融資租賃協議II」 指 承租人 II 與融資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訂立之融資租賃協

議,以向融資人出售設備 II 及自融資人租回設備 II;

「該等融資租賃協議」 指 融資租賃協議 I 及融資租賃協議 II;

「該等融資租賃安排」 指 該等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融資人」 指 北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租賃款」 指 承租人各自根據任何該等融資租賃協議須按月支付融資人之租

賃款,作為融資人將設備 I 及設備 II 分別租予承租人之代價;

「承租人 I」 指 康保協合徐五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承租人 II」 指 永州洪塘 協合風力 發電有限 公司, 一家於中 國成立之 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承租人」 指 承租人 I 及承租人II;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兆瓦」 指 兆瓦;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及台灣;

「項目 I」 指 位於中國河北省張家口市康保縣之風電項目,設備I 已於該地安

裝;

「項目 II」 指 位於中國江華瑤族自治縣永州市界牌鄉之風電項目,設備 II 已

於該地安裝;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佈而言,貨幣換算所用匯率為 1.00 港元兌人民幣 0.88 元。上述匯率僅供說明,概不構成港元或人民幣款項已經、原應或可以該匯率兌換之任何陳述。

代表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

主席

劉順興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劉順興先生(主席)、劉建紅女士(副主席)、桂凱先生(行政總裁)、牛文輝先生、尚笠博士及翟鋒先生(以上為執行董事),王峰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以及葉發旋先生、方之熙博士、黃簡女士及張忠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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