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9--首都金融控股:須予披露交易認購信託基金及向信託基金提供管理服務

08239--首都金融控股:須予披露交易認購信託基金及向信託基金提供管理服務
2020年09月28日 20:24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8239--首都金融控股:須予披露交易認購信託基金及向信託基金提供管理服務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apital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及於百慕達存續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239)

須予披露交易認購信託基金及向信託基金提供管理服務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i)拉薩嘉德(作為申請人)認購信託基金之10,000,000個次級單位;及(ii)北京萬馳(作為管理人)與受託人訂立管理服務協議,內容有關委任北京萬馳為信託基金之管理人。

由於認購 事項於GE M 上 市規則第 19.07 條項下之 若干適用百 分比率高於 5%但低 於25%,故認購事項構成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由於管理服務於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項下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管理服務構成GEM上市 規則第19章項 下本公司之須予 披露交易。認購 事項及管理服務 於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項下之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合併計算均低於25%。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i)拉薩嘉德(作為申請人)認購信託基金之10,000,000個次級單位;及(ii)北京萬馳(作為管理人)與受託人訂立管理服務協議,內容有關委任北京萬馳為信託基金之管理人。

認購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之主要條款如下:

認購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

信託基金之名稱: 渤海信託 2020普誠66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訂約方: (1) 受託人;及

(2) 拉薩嘉德,作為認購人。

投資貨幣: 人民幣

信託基金之目的: (1) 向北京之個人借款人提供以物業抵押作為擔保

之貸款,以供生產及經營活動之用;及

(2) 認購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基金之規模: 信託 基 金之最大 基金規模為 人民幣40 0,000 ,000 元

(相當於約454,400,000港元)。

認購金額: 人民幣10,000,000元(相當於約11,400,000港元)。本

集團擬以其內部資源撥付其注資。

信託基金之年期: 五年。

信託基金可分為若干認購批次,而各認購批次之最長期限為15個月。

拉薩嘉德之認購為信託基金之第一批次,批次期限為15個月(「第一批次」)。倘本集團決定進一步認購信託基金,本公司將於有需要時根據GEM上市規則作出公告。

信託基金之開始: 就各批次而言,信託基金僅於以下條件獲達成時開

始:

(1) 投 資者 合共 注入不 少於 人民 幣1 0,0 00 ,0 00 元(相當於約11,400,000港元)之資本金額已存入信託基金之指定賬戶;及

(2) 優先單位與次級單位之比例不得高於3:1。

管理服務協議

管理服務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1) 受託人;及

(2) 北京萬馳,作為管理人。

信託基金之管理人: 受託人將委任北京萬馳為信託基金之管理人。北京

萬馳將負責管理信託基金項下之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業務。

信託基金的管理人之管理費: 北京萬馳每年將有權享有相當於信託基金維持之資

金平均結餘1%之管理費。

有關受託人之資料

受託人為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非銀行金融機構,並獲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整合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於中國進行信託業務。受託人由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中 國 新華航空及北 京海航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持 有約51.2 3%、約2 2 .10%及 約26.67%。受託人主要從事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以及提供企業重組及併購、公司理財及財務顧問服務。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新華航空、北京海航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有關本集團、北京萬馳及拉薩嘉德的資料

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及香港從事短期融資服務。

北京萬馳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外商獨資企業,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北京萬馳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委託貸款及財務顧問服務。

拉薩嘉德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拉薩嘉德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委託貸款及財務顧問服務。

認購信託基金及向信託基金提供管理服務之理由

根據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頒佈並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決定(法釋[2020]6號)》,民間借貸之年利率不得高於協議日期時之中國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之四倍,後者於本公佈日期為15.4%。為將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最大化,本公司已評估數項投資計劃,並決定認購信託基金。董事認為,投資信託基金可能令本公司較其附屬公司向借款人貸款或中國商業銀行提供之定期存款利率賺取更高之回報率。

本公司旨在有效地動用其資金,以提升其整體之資本回報,同時確保其資本之安全及流動性。受託人為中國信託市場內知名之 非銀行金融機構,擁有穩健之資源及良好之聲譽。透過認購其成熟之產品,本公司可大幅降低其投資風險。另外,由於北京萬馳獲委任為信託基金之管理人,其亦確保設有全面之風險控制及管理制度,並向本公司提供雙重保障。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為,以本集團內部資源進行認購事項將不會對本公司之業務營運及日常現金流量構成任何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本公司之目標一直為擴闊其收入來源,以提升其財務表現,而管理服務為本集團提供機會進入中國信託貸款市場。由於在中國提供短期融資服務為本集團之主要業務之一,本集團得以借助其招攬潛在客戶及並依托本集團信貸風險管理之豐富經驗,為信託基金提供卓越服務,其可能為本集團帶來更多未來商機。董事認為,管理服務將提升本集團於金融服務市場之競爭優勢,並提升其盈利能力。

董事認為,信託合同及管理服務協議之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並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認購事項於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項下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認購事項構成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由於管理服務於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項下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管理服務構成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認購事項及管理服務於GEM上市規則第

19.07條項下之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合併計算均低於25%。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賦予之涵義:

「北京萬馳」 指 北京萬馳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

任外商獨資企業,並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並於百慕達存續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GEM上市(股份代號:8239)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GEM」 指 聯交所營運之GEM

「GEM上市規則」 指 GEM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拉薩嘉德」 指 拉薩嘉德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

限責任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管理服務」 指 根據管理服務協議向信託基金提供管理服務

「管理服務協議」 指 受託人與北京萬馳(作為管理人)將於二零二零年九

月二十八日訂立之管理服務協議、其附件及相關文件,內容有關管理信託基金之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業務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優先單位」 指 每單位人民幣1元之信託基金優先單位,有權自信託

基金獲得固定回報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次級單位」 指 每單位人民幣1元之信託基金次級單位,有權自信託

基金獲得可變回報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不時之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事項」 指 認購 10,00 0,000 個每單位 人 民幣1元 之信託次級 單

位,合共人民幣10,000,000元(相當於約11,400,000港元)

「信託合同」 指 拉薩嘉德與受託人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

八 日之 信託 合同 、 認 購 申請 表、 其附 件及 相 關文件,內容有關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 指 受託人成立之信託,為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受託人」 指 渤 海國 際信 託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一 間非 銀行 金 融機

構,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獲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整合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於中國進行信託業務

「單位」 指 分為單位之信託基金實益權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張偉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佈內,人民幣乃按人民幣1元兌1.136港元之匯率轉換成港元。概不表示任何以人民幣及港元計值之金額可能或可能已經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轉換。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張偉先生及李巍女士;非執行董事為臧偉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軼華先生、杜輝先生及王永權博士。

本公佈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就此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公佈所載之資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本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宜,致使本公佈所載任何聲明或本公佈產生誤導。

本公佈將刊載於GEM網頁「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於刊發日期起計最少連續七日)及本公司之網頁http://www.capitalfinance.hk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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