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公司自 2022 年经营电子设备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采用“以销定采”的方式,声称“有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自主定价”,但销售合同必然有挂钩价格波动的附加条款或附加合同及相应保证金,所以公司虽然声称承担了存货风险和资金风险,实际转嫁给下游预定客户,免费存放15天+超期日结仓储费,实则是典型供应链金融模式,应以差额或服务费计。仓储费是否是变相利息?采用总额法核算是否构成虚增?
董秘回答(海泰发展SH600082):
您好,销售合同不存在挂钩价格波动的附加条款或附加合同及相应保证金,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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