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存在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淮河能源是控股股东淮南矿业的关联方,双方是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三年没有分红,目前股价破净,依据减持新规,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淮河能源不符合减持条件。请问:公司是否继续违规减持?
董秘回答(淮河能源SH600575):
投资者您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行为,不适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减持行为,感谢对本公司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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