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根据证监会新规要求,上市公司破发破净三年内未分红大股东不得进行减持,贵司目前不具备减持条件,请贵司按照证监会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将前期已减持股份进行回购并按照先前承诺进行注销。
董秘回答(淮河能源SH600575):
投资者您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行为,不适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减持行为,感谢对本公司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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