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尊敬的董秘,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

投资者提问:尊敬的董秘,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
2022年12月06日 10:30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数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得到股东数的回复?

董秘回答(泉峰汽车SH603982):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股东名册的规定,股东有权查询本人的持股信息,但对于其他股东的持股和交易信息上市公司则须为其保密。由于上市公司披露股东人数问题不属于规则规定的强制披露范畴。除季度末外,其他时间点股东人数不属于公开信息,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为遵循谨慎原则,故不单独在互动平台披露股东人数信息,还望谅解。为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公司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公平原则,公司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应时点的股东信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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