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公司2022-22号公告明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何股东大会公告临时将此议案改为普通议案?只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要求?中小投资者可否申诉?申诉渠道有哪些?谢谢
董秘回答(广弘控股SZ000529):
4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在确认表决结果时,经查阅相关规则并对照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属于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列举的应当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表决的事项之一。此外,经参考深市同类型承诺延期公告,公司与见证律师认为选取普通议案表决方式更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因此,公司在4月22日披露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确认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结果为通过。 该公告发布后,公司考虑到:一是公司2022年4月7日发出的《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通知载明关于出版集团申请变更“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结合本次议案后续所涉解决同业竞争方案将以关联交易展开的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的规定。公司及见证律师认为从更审慎的角度,适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方式来确定表决结果,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于4月25日披露《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更正公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确认议案未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结果为不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肆意变更表决结果,见证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表决结果进行审慎的法律分析,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尽到必要的谨慎。 谢谢投资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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