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20万买“理财”只拿回2190元,法院判广发银行赔偿客户一半损失丨局外人
焦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出资320万元购买所谓“安全又保险”的银行理财项目会在到期兑付时几乎血本无归。
10年前,家住北京、年近六旬的焦女士听信银行理财经理郭某的推荐,先后投资了320万元购买了“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后来才得知这是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实控人被绳之以法后,名下几无可执行财产,焦某只拿回2190元的执行款,之后她将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告上法庭,索赔全部损失。
近日,这一“飞单”案件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与客户焦某的侵权责任纠纷迎来终审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产品年化收益率最高达13%
2012年10月,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老客户焦女士因存款到期,受理财经理郭某推荐,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在郭某口中,“银行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安全又保险”,这让焦女士动了心。
第二天,在贵宾室内,郭某推荐她和另一储户何女士“拼单”购买该产品,焦女士这一方出资200万元,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写明由二人共同出资。在收益上,购买该产品300万元至800万元金额的,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
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介绍单独购买了另一产品,这次出资120万元,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者的划款均通过广发银行账户支付,且约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广发银行的账户内。
据了解,焦女士先后购买的两款理财产品均来自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观言基金”)发行的私募产品,该产品颇像当时流行的“类信托”产品,即由项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资金,优先级资金可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彼时,郭某表示,“以后资金到账与资金兑付全由我一人负责催办。”
2013年11月,焦女士投资的项目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终等来的却是大观言基金出事的消息。
2016年7月,由于大观言基金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资金兑付因此陷入了困境,焦女士投资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32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
理财经理私下收受2-3%佣金
事实上,遭遇银行理财“飞单”案件的受害者并不止焦女士一人。
公开信息显示,大观言基金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重点投资矿产资源、能源与环保、高新科技、金融资产等领域。
据了解,大观言基金的私募产品通过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的理财经理私下推介给客户,并以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收益11%~15%)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
至于“飞单”实现的途径,法院提到,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支行理财经理证实了销售大观言基金公司上述产品的事实,部分理财经理获得了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佣金。
钟某仁介绍,公司先私下找到银行理财经理,再由银行理财经理帮找客户,公司按每个银行拉来客户投资总金额的3%给银行提点。“具体银行怎么分的不清楚”,钟某仁表示,“我们找的都是一些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在体制上比较松,外加我们给银行的理财经理提点。”
大观言基金的工作人员王某也证实了佣金的事,称自己联系到广发银行理财经理郭某,共销售约500万元额度,“我是按投资额的2-3%给郭某佣金,一共10万元”。
郭某也承认,自己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的理财基金产品银行不知道,是个人行为,并不清楚大观言基金和广发银行有没有合作。
大观言基金兑付问题爆发后,各家银行都对私自销售产品的理财经理们进行了问责处理。2015年1月,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作出《关于对涉及飞单三名人员调整处理意见的通报》,对私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三名理财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调整为开除处分,其中就包括郭某。
银行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由于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焦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面对投资者的索赔,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并不接受。其认为,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与大观言基金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该行称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认为已经穷尽了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此外,广发银行认为焦女士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2021年9月,一审法院指出,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员工郭某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投资者来说,无从判断郭某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
对于郭某的推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代销的理财产品,且大观言基金公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此情形下,银行工作人员仍向客户推介和销售,宣传高额回报,并且取得返点。故其行为存在过错,推介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本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
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某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就焦某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广发银行一度对上述判决不服并进行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发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并获得法院支持50%赔偿,但焦某320万的投资最终还是有半数打了水漂。在二审中她坦言,该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时间,自己的损失除了本金外,还有多年利息以及为追回损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也无法估量。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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