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你好,请问公司控股股东在避免同业竞争上所作的承诺中其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海螺型材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海螺集团将立即通知海螺型材,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海螺型材。那么在型材收购中恒美转型光伏时,其下属公司没有将此机会让于型材,却直接收购海螺新能源,导致两家公司同时有光伏业务,这样是否违背同业竞争的承诺?
董秘回答(海螺型材SZ000619):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收购的河南海螺嵩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制造销售铝合金光伏边框、光伏支架等太阳能光伏配套材料,而截止目前安徽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能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服务及电力销售等业务,两家公司业务不同,并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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