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贵公司于近期的股权激励方案,完成条件是以2021年的业绩为基准,2022~2024年公司业绩比2021年分别增长15%,35%,60%。但是公司的2021年业绩还没发布。将一个未知的数额作为股权激励方案的基准点,是否合理?公司会不会为了股权激励方案而故意把2021年的业绩通过会计方法降低。从而为了股权激励方案更容易实现?
董秘回答(高盟新材SZ300200):
您好,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对2022年-2024年度进行考核,以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增长率15%、35%、60%为目标值、以10.5%、24.5%、42%为触发值,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激励计划方案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之所以将2021年的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的基数,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考虑到本次股权激励推出的时间已经接近2021年末,2021年即将结束,如果此时仍以2020年业绩为基础,那首期归属时间将定在2022年11月份,以2021年业绩为基础,首期归属时间将定在2023年4、5月份,董事和高管可减持的最早时间在2023年年末,有利于更长期的激励效果和公司更长远的发展;第二,以2021年业绩为基础,业绩考核期为2022、2023、2024年三年,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能体现公司对未来的信心。感谢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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