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在昨日的公告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23页中提及《商业银行说明》时披露:“认为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至说明出具之日,在该银行……未发生违约情形”,但此说明未明确“说明出具之日”倒底是哪一日,是否如同页《人民银行说明》一样,“说明出具之日”是2021年5月11日?
董秘回答(博世科SZ300422):
感谢您的关注。不同商业银行的说明出具之日不同,但均已覆盖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申报材料所述报告期(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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