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小股东屡次提问:沈阳高开和东北电之间互负的债权债务...

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小股东屡次提问:沈阳高开和东北电之间互负的债权债务...
2020年03月20日 18:35 问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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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请问贵公司,小股东屡次提问:沈阳高开和东北电之间互负的债权债务为什么不行使法律规定的债务抵销权. 而贵公司回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您对两个案件的提问缺乏法律逻辑,公司涉诉案件均有代理律师给予专业指导,涉诉各方最终应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自身义务。 是什么原因让公司枉顾事实,认为这两个案件的提问缺乏法律逻辑?难道沈阳高开和东北电之间的互负的债权债务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抵销吗?还是你们不愿意抵销?

董秘回答(ST东电SZ000585):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您的问题点集中在两个诉讼案,设计多个诉讼主体,各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均需要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合规清理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可混同,公司涉诉案件均有代理律师给予专业指导,涉诉各方最终应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自身义务。 在此就主要问题作以统一回复: 1、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问题 (1)沈高公司应收本公司债权: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诉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于2009年3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超出2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沈高应收债权,由国开行在有效期内以代位(沈高公司)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执行。 (2)阜新母线应收沈高公司债权:尚在2年的有效期内,债权人正在查找可供执行的标的资产。 2、两个诉讼案的债务人之间能否行使债务抵销权 (1)国开行诉讼本公司连带赔偿责任案:最高院法院生效判决本公司向沈高公司履行股权转让款的偿付责任。 (2)阜新母线诉讼沈高公司案:海南省高院以(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判决被告沈高公司向原告阜新母线支付股权转让款。 由此可见,本公司和沈高公司都是被告的败诉方,并非两项案件的原告胜诉方,且各家当事人均属于独立法人。故,本公司和沈高公司无法直接主张抵销,且抵销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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