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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基建龙头企业正平股份(维权)上周因未按时归还1.9亿元募集资金遭通报批评后,又遭监管处罚!
11月12日晚间,正平股份(603843)公告称,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正平股份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9亿元募集资金。青海监管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公司发出监管提醒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截至2024年11月11日,1.9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也未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青海监管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彭有宏、闫文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就在上周,因相同违规事项,上交所网站11月8日发布了《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2023年9月1日,正平股份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使用不超过1.9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8月30日,正平股份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9亿元募集资金。
对此,上交所于2024年9月2日向正平股份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制定方案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截至2024年10月31日,1.9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均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正平股份尚未披露相关解决方案。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正平股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正平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予以通报批评。
公开资料显示,正平股份主要从事城镇、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设施制造、综合开发等业务,可为客户提供投资融资、咨询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管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正平股份实现营业收入8.24亿元,同比减少29.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99.97万元,上年同期为-1.18亿元。
二级市场上,正平股份12日收跌1.28%报3.09元/股,总市值21.6亿元。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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