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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8日,山东德州发生了一件喜事。
身披“健康产业+循环经济”概念的龙力生物,募资10亿元,在深交所成功敲钟上市,股票代码002604.SZ。
在两个月前,还有一件喜事。
当年首家中英合资的券商,华英证券于2011年5月30日正式开业,苏格兰皇家银行与国联证券分别持有33.3%和66.7%的股份。
成立后的首单IPO业务,正是龙力生物。
彼时,后投行大佬“小葛”,在2011年5月1日,入职了HY证券。
三年又三年后。按照劳动法规定,2017年5月1日,葛某与HY证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葛某原担任业务一部总经理,自2015年起工资标准为100,000元/月。
2022年7月调整为102,000元/月。
2022年11月调整为71,400元/月。
2023年6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葛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244,800元,以及项目奖金459,730.21元。
后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葛某不服该决定,遂起诉至浦东法院。
根据法院查明的结果,葛某签署《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其中载明:考核期(2022年度)实现部门盈利,且收入不低于1800万元。
如考核期内未完成盈利考核目标,甲方某某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考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部门、降职降薪、调整岗位、乙方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如盈利但收入不足1800万元,采取降职降薪、调整岗位。
2022年,葛某到底完成了多少任务,具体没说。
但,降薪了。
除了降薪,某某公司还扣发了葛某的奖金。
扣发原因有很多,其中一条,就与龙力生物相关。
2022年8月31日,HY证券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因龙力生物的虚假陈述行为,1628名投资人要求龙力生物、HY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9.15亿元。
在这之前,2021年11月2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了〔2021〕43号监管措施,称龙力生物擅自改变IPO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募资专户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警示函显示,HY证券及督导保荐代表人葛某,在募资专户的银行询证函上,无发函、收函的快递单或现场跟函记录。在2015年度、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自媒体,在公号上写了一篇《华英证券、立信会所等被索赔9.2亿,只因被认定为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
这篇文章,被某某公司作为呈堂证供,指出由于葛某的责任导致公司被索赔9.2亿元。公司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以及该案件对公司声誉的不良影响,也是调整葛某薪酬的原因之一。
为了进一步说明调薪原因,某某公司还出具了一份《2022年证券总部组织基准研究WBS3人力资本投入报告》。
该报告证明,投行MD董事总经理职级,在2022年初统计的年度基本工资P50(即超过50%的同级别人员的年度基本工资)为70万元,年度基本工资平均值为78.10万元,指出葛某调薪后的工资依旧高于行业市场平均水平。
还列出了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等等一系列证据证明。
法院一审认为,葛某作为业务一部总经理,签署了《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
对2022年度的具体完成情况,法院揭晓了答案。
未完成。
“现葛某所在部门两项考核目标均未完成,故公司据此对葛某予以降薪并无不当,且从降薪幅度来看,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基于此,葛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44,8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奖金部分,法院一审予以部分支持,某某公司应支付葛某奖金差额127,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表示,在葛某已取得该项目承揽奖金260余万元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决定扣发葛某该项目奖金127,300元,亦属合理。故某某公司不应支付葛某奖金差额127,300元。一审法院就葛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法院还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葛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葛某负担。
最终,葛某讨薪失败。
这事还有一个后续,2020年7月14日,龙力生物被宣告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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