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高层涉内幕交易 遭证监会合计罚没95万元

春兴精工高层涉内幕交易 遭证监会合计罚没95万元
2024年04月11日 00:44 集微网

集微网消息据悉, 春兴精工 董事长、总经理等因内幕交易,三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没95万元。

日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2019〕19号。以下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内容整理。

当事人:孙洁晓,时任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董事长、总经理;郑海艳,时任春兴精工董事;蒋鸿璐,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7号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06号单一资金信托”B类权益人李某丈夫的哥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内幕交易“春兴精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孙洁晓、郑海艳要求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当事人蒋鸿璐要求陈述、申辩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放弃参加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二、孙洁晓、郑海艳通过他人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春兴精工”并会同蒋鸿璐通过信托产品内幕交易“春兴精工”情况。

我会认为,在前述涉及春兴精工拟收购Calient公司股权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孙洁晓、郑海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使用蒋某艮账户组交易“春兴精工”,此外,孙洁晓出资、并由郑海艳同蒋鸿璐利用辉煌1007号和辉煌1006号交易“春兴精工”。孙洁晓、郑海艳和蒋鸿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孙洁晓、郑海艳、蒋鸿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孙洁晓、郑海艳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蒋鸿璐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对孙洁晓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郑海艳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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