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晚,浙江康隆达(维权)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隆达,证券代码:60366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决定,康隆达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证监会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三、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买入康隆达股票,并在2021年8月1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康隆达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1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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