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被通报批评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被通报批评
2022年09月13日 18:4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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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柳永诠,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张奈,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淑梅,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违规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200万元至-11,900万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41,261.2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整2020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1,183.55万元、-1,118.96万元和34,896.27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相关财务数据比例的绝对值分别为25.31%、23.44%和15.38%。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6日

  公开资料显示,财务总监个人简历如下:

  孙淑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67年,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孙淑梅女士2006年5月至今就职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曾任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根据该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孙淑梅获得薪酬18.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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