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澄星(维权),澄星股份,股票代码:600078)发布公告称,2022年7月1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3号)。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部门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2、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相关高管,证监会拟给与不同数额罚款,其中部分高管拟处于市场禁入。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认为,澄星股份股民索赔的索赔条件可暂定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ST澄星股票,且在2021年4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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