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查明,金字火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1年8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为,金字火腿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是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年9月29日及9月30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为,金字火腿收到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期货交易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施延军,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领导并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启辉,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施延军、王启辉、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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