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10013 号)。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9 号)。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 号)。
一、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不满足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条件
2019 年 10 月底左右,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春江知悉因不符合支付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步森股份不具备成为支付机构广东信汇主要出资人的资格。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延期
二、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2019 年 4 月,步森股份与步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21 年 9 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同意解除《股权收购协议》,步森股份无需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 9,584 万元,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00 万元等。2021 年 11 月 20 日,步森股份在《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和解协议》事项。和解协议解决了涉诉的首笔股权转让款及利息问题,是重大诉讼的重要进展,同时也终止了《股权收购协议》,是重大投资的重要变化。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春霞、王春江、杜欣、张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目前暂定ST步森(代码:002569)索赔条件为:
2017-10-27到2018-06-04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8-06-04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017-09-07到2019-08-27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08-27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019-09-12到2021-12-03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1-12-03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进行索赔登记。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angyuheng@haoyunlawyer.com,参与“浩云律所”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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