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华福大名城的业主反映,2020年8月在业主购买了“华福大名城”住宅一套并签订了正规购房合同。
2020年12月8号开发商通知交房,部分业主在2021年2月收房,收房时开发商要求业务缴纳燃气开户费、有线电视接口费的费用,不懂法的业主缴纳了这部分费用。
让人惊讶的是,在3月1号以后收房的业主就不用缴纳这些费用了。
同一个开发商,同一个住宅小区,同一栋楼,就是收房时间上有点差别,可短短的时间让早收房的业主多掏了钱。
早收房的有什么错吗?这公平吗?开发商收取这部分费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吗?
早收房的业主找开发商退费用,开发商不退。业主多次向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应,问题至今未果。
业主疑惑不解:开发商是不是只执行今年3月1号的政策,2021年2月收房的业主多缴纳的费用开发商退不退?不退的依据是什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按国家政策依法办理呢!请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维护业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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