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安科”索赔案后续!瑞华所:15%连带责任为事实认定错误,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中国法律文书网发布了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结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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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ST中安(维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索赔诉讼也随之展开。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针对投资者与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出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安科向投资者周向东、李淮川分别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55万元、7.21万元,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随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中其对中安科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部分,驳回投资人周向东、李淮川针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日,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涉及原审认定瑞华事务所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等问题。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就案涉“智慧石拐”项目,中安消技术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占到报表母公司营业收入的19.4%,合并报表口径为3.7%。据此,从报表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上看,“智慧石拐”项目虚增收入的后果具有重要性,瑞华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当给予该项目审慎关注。
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该项目审计程序中,瑞华事务所向石拐区人民政府发送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的《企业询证函》,该函件未显示对方的任何回复或确认内容,但瑞华事务所制作的复核日期同样为2014年1月24日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结果明细表》记载该项目已收回函证且确认销售金额5,000万元。对此,瑞华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并对“智慧石拐”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施工进展、完工进度等给予应有的关注以及必要的数据复核,其在未能确认案涉项目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仅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一做法本身即可认定为未能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原审法院结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况及瑞华事务所提供的工作底稿等证据,认定瑞华事务所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具有一定过错,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鉴于瑞华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其基于中安消技术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等材料进行盈利预测审核,并不存在明显过错,项目所涉虚假陈述金额较小,对于审计重要性而言相对较低;且瑞华事务所不存在明显故意,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并考虑到认定为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对投资者的决策影响程度,原审酌定瑞华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对瑞华事务所的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原因力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瑞华事务所关于原审未审理其过错程度、错误认定其存在过错等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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