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通、安信、国金、第一创业等7家券商领罚 监管公布12张罚单剑指投行业务违规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记者梁冀券商投行业务密集吃到罚单。
8月6日,证监会网站一连公开12张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涉及海通证券、安信证券、国金证券、第一创业和宏信证券、华西证券、东北证券等7家券商以及十多名保荐代表人,违规事项均涉及投行业务。
安信证券领行政监管和纪律处分
2020年7月31日,东方日升发行可转债申请受证监会受理;12月23日,东方日升可转债项目获证监会注册批复。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021年1月30日,东方日升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等因素,预计当年实现净利润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净利润-0.6亿元至-1.4亿元。 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021年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申请。 2021年2月2日,田士超、郭明新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证监会表示,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对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三个月内(2021年 6月 18日至2021年9月 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二人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
深交所表示,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在项目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等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安信证券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签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间,深交所中止审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签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华西证券、宏信证券现场检查“翻车”
四川证监局表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西证券作为南宁糖业(000911.SZ)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存在未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情况,以及工作底稿中证实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资料收集不完整的情况。
华西证券还在对山东广悦化工2018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在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的情况。华西证券在上述两个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此外,华西证券还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在新媒股份(30077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部分对外提交、报送、披露的文件未严格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此外,部分项目还存在对项目流程的跟踪和管理不强、工作底稿不完整、归档不及时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在对宏信证券的现场检查中,四川证监局发现其作为中天金融(000540.SZ)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及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未及时发现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宏信证券作为舍得集团2018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和2019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募集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此外,宏信证券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分别对华西证券和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二者应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业务开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国金证券、第一创业与国元证券两保荐代表人因IPO项目领罚
处罚信息显示,国金证券及李维嘉、李超在保荐翼捷股份(科创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发明专利数量不准确、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数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关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一创投行(第一创业投行子公司)及付林、梁咏梅在保荐祖名股份(00303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及时报告、披露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蔡祖明涉嫌行贿的行为及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所述行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处罚信息,国信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黄斌、方书品则因在赛赫智能IPO项目中,存在有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是对收入确认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二是对于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的核查不到位,三是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7月22日,上交所披露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4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赛赫智能(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成为今年科创板上市委否决的第四家企业。
上交所表示,黄斌、方书品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充分关注影响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和境内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未能规范执行函证程序,对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也未能对发行人收入及研发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黄斌、方书品予以监管警示。
海通证券因两发行人同一间接股东股权结构收警示函
根据处罚信息,海通证券及四名保荐代表人江煌、张舒和李明嘉、朱文杰在两项保荐工作中均因发行人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发行预案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不一致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
函件显示,海通证券及江煌、张舒在保荐方正电机(002196.SZ)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报送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向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另外,海通证券及李明嘉、朱文杰在保荐星光农机(603789.SH)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东北证券作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受托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责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1年7月9日,证监会公布施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所指,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注册制平稳实施的重要基础,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督促其归位尽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注册制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参考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对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在机构监管“白名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其参与产品业务创新试点,适当简化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实施差异化风控制度。对执业质量差的证券公司,项目审核注册时重点关注,加大现场检查督导力度,在增资扩股、产品业务创新等方面审慎对待。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投行业务评价指标,完善违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声誉约束,充分激发机构重视执业质量、合规经营的内生动力,提升公司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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