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须扎紧公司治理的制度藩篱

保险机构须扎紧公司治理的制度藩篱
2021年06月23日 08:46 中国金融新闻网

原标题:保险机构须扎紧公司治理的制度藩篱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扎不紧规则制度的藩篱又何谈金融风险防范。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继对控股股东、控制类股东、战略类股东、主要股东等股东实施分类监管之后,银保监会新提出“大股东”这一概念,针对大股东的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相关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等制定了新的监管要求。

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应有之义,而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更是其中重要一环。

业内人士将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三大方面。一是大股东门槛较低,资质不符合要求。部分大股东存在贪图分红或者融资便利等短期行为,甚至将银行保险机构作为“提款机”。二是“大股东”越位问题。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集中化。三是不正当关联交易问题。过度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背市场公平交易等商业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且容易传递风险。

拟出台的《办法》重新定义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概念,将其范围扩大,对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都被算在内。《办法》还为大股东划出19个“禁足之地”,包括“十大”严禁不当干预行为与“九大” 关联交易禁止行为。与此同时,大股东还有13项责任义务需要承担,涉及主动学习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利润分配等方面。此次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进行约束,可谓从根本上突破了过去整治金融乱象治标难治本的局限。

事实上,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改革和监管,坚持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今年5月,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考核表尘埃落定,董事监事履职评级体系得到完善,履职行为得以规范;6月初,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统一治理标尺,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同时,强化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一系列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管理及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出台,体现了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行为及公司治理的高度关注及加强监管规范的决心。

对于保险业而言,股权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突破口和关键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加强股权监管是从源头上对公司治理进行整治和规范。也只有努力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当前,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从而有效加强内控,建立防范风险的内部防线。

公司治理其实不仅关乎公司自身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加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无论是从近几年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还是消费者的投诉事件中都不难看出,销售误导等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行者是基层营销员,但策划者往往是保险机构本身,管理者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从保险机构的“大脑”入手,通过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促进保险机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自我规范和系统管控,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越藏越深的违法违规问题,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正如监管人士所言,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成因复杂。这就决定了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银行保险业要有久久为功的韧劲,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彻底拦截在制度藩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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