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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嘉澳环保(维权)收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民索赔即将启动 来源:搜狐
5月17日晚,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与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相关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如最终该股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则股民可直接向上市公司提出投资损失索赔,这与股民的“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自担炒股风险的普通认知存有差异,我们已经代理多只股票的股民获得了胜诉判决。根据嘉澳环保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专业代理股民维权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如在2020年2月18日至12月23日期间买入嘉澳环保股票(603822),并在12月2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索赔报名参与律师团队的代理。在最终未获赔前无需支付律师费。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已经有多名投资者向我们进行了索赔的法律咨询。股民索赔具体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开资料显示,嘉澳环保是一家环保增塑剂和稳定剂生产商,产品包括高透热稳定剂、塑料增塑剂、液体钾锌稳定剂等,主要应用于航天、汽车内室、儿童玩具、食品包装、建材、管材等领域,并且公司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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