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11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没近40亿,A股何时摆脱“短期投资场”形象?

半年11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没近40亿,A股何时摆脱“短期投资场”形象?
2020年08月25日 08:06 财经天下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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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半年11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没近40亿,A股何时摆脱“短期投资场”形象? 来源:财经天下周刊

  继康美、康得新“两康特大造假案”后,今年上半年,A股市场又添财务造假事件。

  在“2020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上,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孙金亮透露,今年上半年,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占全部案件的40%,占比最高。财务造假跨市场、跨境情况亦有所增加。

  例如,东方金钰虚构翡翠原石销售,虚增利润3.5亿元;*ST斯太(维权)虚构技术转让,虚增利润2.8亿元。据证监会披露,上半年各类案件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

  而当时间线拉长,造假现象在A股并不少见。有审计人士对《财经天下》周刊直言,近两年内幕交易及财务造假案例,可以说讲几个小时都讲不完,甚至到了“见怪不怪”的程度。

  有分析称,未来A股能否摆脱“短期投机场所”的负面形象,形成长期牛市,与能否约束此类行为直接相关。而在瑞幸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后,监管部门已多次表态,要求严查严打资本市场各类造假欺诈行为。

  造假路子有多野?獐子岛(维权)曾告诫股民,选择海洋就是与风险相伴

  造假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又是如何操作的?

  孙金亮分析,企业造假动机包括保壳、维持股价、避免履行业绩承诺、大股东转移资金等。由于不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策划参与,这些造假普遍呈现时间长、规模大、手段多等特点。

  从案件披露细节看,有些企业为求隐蔽,煞费苦心。例如,康美药业设立综合企业,通过资金虚构交易,全流程造假。从目标制订、任务分解、到最终执行,均有专人负责,致使300亿元存款“不翼而飞”。同属“两康”的康得新,则通过地下钱庄虚构交易,四年内虚增利润119亿元。这些地下钱庄作案手法隐蔽,账户数量成百上千,资金拆得非常分散,核查工作难度很大。

  也有公司手段简单直接。例如,獐子岛就曾利用海底库存、采捕情况难以核查等特点,业绩说变就变,解释也令人诧异――“扇贝跑了”、“扇贝死了”,并直言:“股民选择海洋产业,就是选择与风险相伴。”

  主谋之外,还有“帮凶”。孙金亮透露,今年上半年,累计新增案例10起中,涉及审计机构1起,保荐1起。也就是在这些环节存在走过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协助造假等现象。此前就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曝光的许多造假手段,金融乃至审计机构不搭把手,其实很难实现。

  除道德风险与内控缺失,违法成本不高也被视作造假频发的重要原因。

  今年6月,证监会利用北斗卫星,分析公司采捕船海上航行定位数据,拆穿獐子岛持续6年的骗局。经调查,獐子岛虚增2016年利润1.31亿元,虚减2017年利润2.79亿元,财务报告严重失真。但即便顶格处罚,公司也仅付出60万元罚款的代价,15名责任人员则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被认为难以服众。甚至有网友调侃,罚款可能都抵不过动用卫星等高科技手段的调查成本。

  至于上市公司退市,则更难执行。在康得新造假案中,康得新代理律师以“现有经营已无拟被处罚责任人员参与”“退市实际影响数十万中小投资者利益”为由,希望上市公司免于处罚。康美药业则因净利润并不触及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指标,巧妙避开退市风险。

  相比之下,在美股上市的瑞幸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财务造假丑闻曝光两个月内,瑞幸即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同时即将面临巨额罚款及索赔。

  造假公司怕什么?

  造假公司是否真的无所畏惧?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接受央视采访时分析,这些机构一怕投资者集体诉讼,二怕坐牢。简单来说,一怕倾家荡产,二怕牢底坐穿。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A股投资者总数达到1.67亿,95%以上是自然人投资者。而有关集体诉讼制的讨论,从沪深交易所成立就已出现,但迟迟未能落地。

  早在2001年,就有经济学家指出,国内股市缺少让中小股东打官司的集体诉讼机制,以及被告举证责任制度,“要让庄家证明自己没有做庄。”

  在美股,网易、拼多多等多家中概股,都曾遭遇集体诉讼。而在国内,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A股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证监会方面介绍,新规通过“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等手段,降低维权成本,让违法者“赔到倾家荡产”。

  监管处罚力度也在加强。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不过孙金亮指出,按照新旧法律衔接原则,有些案件需要适用原来的法律进行处罚,行政追责力度未能有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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