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来源: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1号关于对湛江 国联水产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吴丽青、李国通、李春艳、刘建勇、梁金华、赵红梅、王作宙、唐岸莲、冼海平、林妙嫦、温小宝、黄智敏、杨静:
经查,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5月22日,国联水产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由于部分融资性质的贸易类收入在合并报表时未进行抵销,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分别冲减当期营业收入1.54亿元、4.66亿元、5.48亿元,占更正前已披露营业收入的13.66%、18.69%、14.54%,分别调增或冲减当期净利润104.71万元、105.94万元、202.25万元,占更正前披露净利润的12.97%、10.39%、13.39%。国联水产2019年度各中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国联水产董事长李忠、总经理陈汉,财务总监樊春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丽青,董事、副总经理李国通,董事李春艳,独立董事刘建勇、梁金华,副总经理赵红梅、王作宙,监事唐岸莲、冼海平、林妙嫦,时任董事温小宝、时任副总经理黄智敏、时任独立董事杨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6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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