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晓)
2020年07月01日 00:00 腾讯自选股

原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晓) 来源:证监会

〔2020〕28号

当事人:程晓,男,1980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程晓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程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及知情人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处内部讨论包含利润分配预案在内的2017年度董事会议案事项。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其间,董秘处初步拟定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某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某,高某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某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纶科技董事会和监事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216,4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工作邮件、情况说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某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程晓内幕交易“新纶科技”

涉案期间,程晓与高某有频繁通讯联络,程晓控制使用其母郑某平名下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00股,相关交易活动明显异常,涉案股票卖出后获利85,567.47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信息、交易情况及交易特征

1.账户基本信息及交易“新纶科技”的情况

“郑某平”账户于2013年2月26日在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0430****9189,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2****686。

“郑某平”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00股,成交金额2,748,130元;次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38,771元,累计获利85,567.47元。

2.账户交易特征

“郑某平”账户在交易“新纶科技”前4年多无交易,在涉案期间突击转入资金并于2018年2月27日13:20至14:17全部用于申报买入“新纶科技”,次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开始申报卖出,并于9:25至9:34全部申报卖出,自此至2018年7月未再交易。该账户单向买入“新纶科技”的意愿强烈,交易动机明确、交易异常。

(二)程晓控制使用“郑某平”证券账户

1.资金划转情况

“郑某平”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程晓及其妻杨某。2018年2月26日,“郑某平”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程晓转入275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是杨某转入的237万元和程晓贷款转入的30万元,次日,该账户将前述资金全部用于买入“新纶科技”。涉案股票卖出所获283.65万元于3月6日、7日全部转至程晓银行账户,程晓随即将其中250万元转至杨某银行账户、将30.04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开户预留信息及交易下单情况

“郑某平”证券账户及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的联系电话均为程晓的手机号。涉案交易前,该账户自2013年3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51个交易日进行共432笔委托下单,其中33笔使用归属地为深圳市的手机号码委托下单,其余399笔均为网络委托下单,网络委托所用IP地址绝大部分归属地为程晓日常工作生活所在的深圳市。

涉案交易均为网络委托,2018年2月27日、28日使用同一台电脑下单,下单所用IP地址均归属于深圳市。

(三)程晓在涉案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程晓时为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自2016年开始与新纶科技有业务合作。2017年,程晓多次带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投行部人员到新纶科技拜访。2018年1月,程晓曾受高某之托帮助联系配资账户,后程晓本人出面与资金方签订了配资协议。

2018年2月至6月,程晓与高某每月均有通讯联系,程晓在2018年2月24日(周六)、26日至28日与高某均有通话。“郑某平”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6日进行银证转账、27日买入“新纶科技”。

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程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程晓没收违法所得85,567.47元,并处以427,837.3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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