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二审通过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二审通过
2020年06月28日 01:58 同花顺

原标题:《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二审通过 来源:新华网

6月24日下午,倍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

6月23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夏德智作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肖日东 摄)

早在2013年,南京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2号)。实施六年多来,该办法对南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该办法也存在一些短板,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项目。今年2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此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南京的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条例》规定,南京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公示后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条例》规定,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如果个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混收混装是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既影响垃圾分类工作实效,挫伤社会对前端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赵雅惠 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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