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振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陈振妹: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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