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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因违规买卖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总计被罚没近1.2亿元。
证监会多次强调,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证监会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2019年至2023年,共查办67起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件,对139人作出行政处罚,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系统思维、举一反三,持续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控制使用六个证券账户
处罚决定书显示,韩飞1997年6月起任职于长城证券,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韩飞本人持有“韩飞”“韩浩”两个身份证,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韩飞实际控制并长期违规使用以“韩浩”、其父亲“韩某超”、二嫂“张某兰”、妻子“麦某笑”、妻妹“麦某锋”等名义开立的共计六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韩浩”等证券账户组)。
经查,2016年1月至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122066605.09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与韩飞存在人员、资金、行为、交易设备高度关联,结合账户的交易特征、相关交易IP地址与韩飞工作及出行同轨迹等客观证据,认定“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由韩飞控制使用。
被“没一罚一”
处罚决定书显示,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合计交易金额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资料、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行记录、通话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韩飞就上述违法事实要求召开听证会,并就韩浩的身份、账户组的资金情况、账户组在广东省外下单的匹配情况、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等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对韩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
审读:徐 昭
编辑:张 楠 张利静
责任编辑:凌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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