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榜单发布!这25家券商A类

重磅榜单发布!这25家券商A类
2022年08月15日 15:3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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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金报记者 颜颖

  企业债主承销商和信评机构的“大榜”来了!

  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将85家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25家,数量与上年相同;平均得分86.81分,较上年下降3.64分。

  此外,发改委还对7家信用评级机构作出信用评价,中诚信国际重回榜首,以87.92分排名首位,大公国际则继续“垫底”。

  发改委指出,此次评价主要是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强化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发改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专业服务能力和信用评级服务质量。

  85家券商得分亮相

  天风证券排名首位

  发改委表示,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5家承销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包括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部分。

  评价过程采取全市场参与的方式,包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受理审核和登记托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了评价工作。参评机构和专家分别对受评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信用情况、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评级结果和评级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发改委指出,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对存量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监测等工作完成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

  来看企业债主承销商的排名——

  85家主承销商中,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发改委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25家,平均得分86.81分;B类主承销商47家,平均得分78.08分;C类主承销商13家,平均得分69.03分。

  具体来看,在A类主承销商中,天风证券一举夺魁,以96.4的得分排在行业首位,超越上年冠军海通证券。除了天风证券外,海通证券、财信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4家得分也在90分以上。

  B类券商数量最多,共有47家,平均得分为78.08分。

  13家券商被评C类

  限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承销商

  在此次评价中,共有13家券商被评为C类,平均得分为69.03分。其中,联储证券以56.35的分数在85家评价券商中垫底。

  具体来看,C类券商分别为国都证券、诚通证券、一创投行、国海证券、宏信证券、华林证券、摩根士丹利证券、英大证券、中德证券、中山证券、高盛高华、金元证券和联储证券。

  发改委表示,在评价中发现,部分主承销商对存续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及偿付资金摸排不到位,在风险监测、信息披露等工作环节存在未能充分履职尽责的情况;部分信用评级机构风险预警能力有限,评级结果分布区分度不足。

  对于优质企业债券业务的主承销商,发改委也做出了限定,需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担任:一是本次信用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二是近两个评价年度以独立或牵头主承销商身份取得债券核准批复或注册通知。

  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未参与2021年度评价的承销机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发改委将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

  7家信评机构参评

  大公资信垫底

  此次参与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7家机构,

  平均得分为80.03分,与上年的80.08分相比基本持平。

  在此次排名中,中诚信国际重回首位,得分88.27分,较上年的第四名有较大幅度提升,不过仍未超过90分。大公国际得分70.29,继续在7家信评机构中排名“垫底”。

  评价结果对主承销商及信评机构后续企业债业务开展有何影响?对此,发改委称,将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并且,对于存在失职失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

  对于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存在失信失职行为或多次不专业行为的,发改委还将要求审核机构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发改委还要求,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配合发改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专业服务能力和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编辑:乔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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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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