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四年第四次定增:或存实质性障碍 对监管问询避而不答背后是信披违规

锦龙股份四年第四次定增:或存实质性障碍 对监管问询避而不答背后是信披违规
2023年07月31日 18:51 新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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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作者:IPO再融资组/秦勉

  近两年,上市券商持续加快再融资(包含定增和配股,下同)“补血”节奏,多家券商完成定增或配股募资。其中,中信证券以223.95亿元的募资创下A股纪录。截至7月23日,A股共有11家券商正在推进再融资计划,其中9家定增募资,2家配股募资。

  在11家推进再融资的上市券商中,锦龙股份拟募集的资金额虽最低,但难度却十分大,因为公司或面临着实质性障碍:公司实控人杨志茂缓刑考验期满不满三年或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发行办法》)规定的“实控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尽管杨志茂的有期徒刑没有经过实际执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的范畴,但根据《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与刑罚执行完毕有着共同的本质: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实控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定增“三战三败”锦龙股份,在第四年发布了第四次定增预案,拟发行股票不超过2.64亿股,募资总额不超过27.5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相比前三次定增,锦龙股份最新的定增方案拟募资额最小,较2020年8月的募资额减少近8亿元。此外,公司此次定增的发行对象也变更为公司实控人杨志茂,前三次定增的发行对象皆是杨志茂的配偶朱凤莲。

  无论发行对象是谁,锦龙股份这四次定增都面临着一道难题:实控人杨志茂最近三年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公告显示,杨志茂2017年12月被判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12月,杨志茂缓刑考验期结束。

  根据《发行办法》第11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来源:证监会官网来源:证监会官网

  何为重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下称“18号意见”)的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由于杨志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受到了刑事处罚,即最存重大违法行为。同时,根据“18号意见”的规定,“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

  尽管杨志茂受到了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实际未执行,因为其被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杨志茂两年有期徒刑并未执行,所以谈不上“刑罚执行完毕”。

  那这是否意味着,证监会出台的《发行办法》及“18号意见”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约束力?答案或是否定的,因为缓刑考验期满与刑罚执行完毕有着共同的本质: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根据《发行办法》及“18号意见”的立法本意,之所以规定发行人实控人刑事责任终结满三年后才具备发行条件,或者说无刑事责任满三年后才具备发行条件,这或出自于对市场、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防止犯罪分子“刚出狱”后就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规定,且没有漏罪、新罪等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可知,只有经历了整个缓刑考验期,或者说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才不执行原刑事处罚,因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随时存在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因此,只有将缓刑考验期期满作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点,才符合《发行办法》及“18号文”的立法原意,给遭受过刑事处罚的实控人一个三年的过渡期,这对上市公司、市场及投资者都是一种保护。

  由于锦龙股份实控人杨志茂缓刑考验期是在2020年12月才结束,加上三年后,也就是2023年12月后,锦龙股份或才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即便锦龙股份此次定增能够推进,实控人资金来源也十分存疑。截至2023年6月21日,杨志茂及其关联方朱凤廉、新世纪公司合计质押锦龙股份44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1%,占三人持股之和的99.53%。换言之,杨志茂及其关联方几乎满仓质押上市公司股票。

  此外,即便定增能够成功实施,锦龙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资金本质上或属于一个“内循环”,公司资本补充能力仍有待提升。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子公司的分红和融资借款,但中山证券连年亏损,锦龙股份微薄的分红完全不能覆盖每年高企的有息负债。此外,公司还向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借款不超过20亿元,年利率不超过10%。而锦龙股份通过定增补血后,或偿还对控股股东的借款,详见《锦龙股份连续亏损,资本补充能力存疑》等文章。

  对监管问询避而不答背后是信披违规  

  资料显示,锦龙股份2020年8月第一次定增时称,发行后朱凤廉女士持有396,110,504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34.15%;同时杨志茂和新世纪公司放弃表决权承诺生效后,朱凤廉女士将被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交易所对锦龙股份第一次定增事项发出关注函,涉及杨志茂和新世纪公司放弃表决权承诺相关问题、一致行动人问题、收购人是一人还是两人等问题。

  直到第一次定增终止,锦龙股份都没有回复上述关注函。

  2021年6月,锦龙股份开启了第二次定增,也对深交所2020年8月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但锦龙股份的回复,多个重要问题选择了避而不答,理由皆是“已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已相应终止”等。

来源:锦龙股份公告来源:锦龙股份公告

  虽然前次定增已经终止,但这并不妨碍锦龙股份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实事求是回答便可。锦龙股份之所以不回答第一次定增的收购人问题,是因为其定增预案的披露的单一“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相违背。

  据锦龙股份2020年8月份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为单一对象朱凤廉。但事实上,锦龙股份的收购人应该为两个或三个,还应该包括杨志茂、新世纪公司。

来源:公司2020年8月《收购报告书》来源:公司2020年8月《收购报告书》

  根据《收购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锦龙股份称:杨志茂先生和朱凤廉女士历史上及目前仍构成一致行动人。既然杨志茂与朱凤廉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为何《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收购人只为一人,这属于明显的违规事项。

来源:锦龙股份公告来源:锦龙股份公告

  此外,在锦龙股份2018年、2019年、2020年等多个年度报告中,公司从来没有直接说明朱凤廉是实控人杨志茂的一致行动人,只是含糊其词地对外表达:朱凤廉是实控人杨志茂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从没有确切说明,直到第二次定增时才说明。

  而同行上市券商中,都明确披露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如天风证券披露了控股股东宏泰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商贸集团。

  未来也难达到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资质

  锦龙股份坦言,此次定增关系到公司作为中山证券控股股东、东莞证券第一大股东的资质条件。但即便此次定增能够成功,锦龙股份也不能满足作为中山证券作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也不能满足作为东莞证券第一大股东的资质条件。

  目前,锦龙股份持有中山证券67.78%股权,是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锦龙股份持有东莞证券40%股权,是后者第一大股东。公开资料显示,两家券商都是综合类券商(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股权规定》)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应具备“最近三年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资质。

来源:证监会官网来源:证监会官网

  而锦龙股份2021年和2022年连续亏损,并且预计2023年上半年继续亏损。即便考虑到2019年《股权规定》出台时给的5年的过渡期,锦龙股份也不符合作为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资质,因为2024年往前推三个年度,就包括2022年,锦龙股份2022年亏损4.47亿元。

  同时,作为综合类券商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锦龙股份在五年过渡期后的2024年,也难以达到”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最近五年盈利“等要求,因为公司2021年和2022年已经亏损,到2024年不可能连续五年盈利。同时公司2023年一季度末的总资产仅229.49亿元,净资产仅50.58亿元,依照锦龙股份目前的资本补充能力(2021年和2022年,年报会计师度将持续融资能力评估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也难达标。

  如果达不到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要求,中山证券、东莞证券可能变更为专业类证券公司,中山证券或许还能接受,而正在冲刺IPO的东莞证券恐经不起这样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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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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