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入主”这家公司,博弈IPO,实控人背债5.56亿……

为“入主”这家公司,博弈IPO,实控人背债5.56亿……
2022年12月23日 17:25 市场资讯

  原标题:为“入主”这家公司,博弈IPO,实控人背债5.56亿……

  来源:IPO日报

  近期,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微”)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

  IPO日报注意到,泰凌微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但净利润有大幅度波动,销售费用率远超同行可比公司。此外,作为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实控人王维航为了“入主”泰凌微,不惜背债5.56亿……

  01

  销售费用率远超同行

  据悉,泰凌微主要从事无线物联网系统级芯片研发、设计及销售,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公司无线物联网系统级芯片产品种类齐全,芯片对应的终端产品主要应用在零售物流、智能家居、医疗健康及个人设备等领域。

  2019年至2021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涨,分别为3.2亿元、4.5亿元、6.5亿元。但同一时期,公司净利润出现大幅度波动,分别为5386.17万元、-9219.49万元、9500.77万元。可以看出,2020年公司出现了增收不增利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也有一定波动,分别为48.60%、49.82%、45.97%。

  公司表示,主营业务毛利率综合受到市场需求、产品结构、单位成本、产品竞争力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如果未来出现行业竞争加剧、公司销售结构向低毛利率产品倾斜或产品成本上升的情形,而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或增加产品附加值,则公司产品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与此同时,泰凌微还有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生产性采购主要为晶圆、存储芯片和封装测试等,供应商主要包括中芯国际、华润上华、台积电、兆易创新华天科技和震坤科技等。报告期内,泰凌微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85.62%、83.80%和79.18%。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销售费用率一直远高出同行可比公司。

  申报资料显示,同行可比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率平均值一直不超过1.5%,但泰凌微的销售费用率分别是12.83%、9.70%、7.76%。

  02

  实控人背债5.56亿

  泰凌微实际控制人为王维航,其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份;通过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间接控制泰凌微8.07%、7.16%的股份;通过与公司股东盛文军、上海凌析微、MINGJIAN ZHENG(郑明剑)及金海鹏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10.17%的股份,合计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和表决权比例为28.19%。

  需要指出的是,报告期前,泰凌微原控股股东为中域高鹏,2019年前持有泰凌有限(泰凌微前身)77.57%股份。中域高鹏普通合伙人为高鹏投资,有限合伙人为平安证券(A类)、华胜天成(B类、C类)、中关村母基金(B类)、王维航(C类)、上海玺宙(C类)。各类合伙人在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上存在优先劣后顺序,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情况。

  为了保障泰凌有限首次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避免上市主体股东中存在结构化安排,2019年7月起,中域高鹏陆续转让所持泰凌有限股份,对结构化安排进行了拆除。

  此时,为向泰凌有限原股东中域高鹏支付股权收购款项、完成原股东中域高鹏结构化安排的拆除,王维航以借款方式筹集相关资金。虽然成功“入主”泰凌微,但也因此而背上了大额债务。

  资料显示,王维航及其控制的企业负债余额为5.56亿元。

  在两次问询中,王维航的负债问题均被审核机构重点关注。公司问询回复中就上述债务的本息偿付制定和安排了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但如华胜天成(王维航为华胜天成董事长,持有华胜天成5.30%的股份)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财务能力或流动性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王维航所负大额负债将存在逾期或违约的风险。

  换个角度来看,除了背着巨额债务,王维航本人及其控制企业还有多次违规,被上交所和北京证监局采取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2019年7月,华胜天成累计回购股份224.87万股,占总股本的0.204%,回购总金额1499.7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5%,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对此,上交所对华胜天成和时任董事长王维航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京证监局对华胜天成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

  2020年12月,王维航作为华胜天成董事长,公开披露减持计划后,未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减持区间实施减持,实际减持股份超出减持计划区间,涉及违规交易数量1513400股、金额14807660元,占比0.14%。北京证监局因此对王维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017年9月,国际商业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终止向华胜天成供货,但华胜天成直至3年后的2021年9月,才在相关诉讼公告中对终止供货情况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对此,北京证监局对华胜天成及王维航、张月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上交所对华胜天成及王维航、张月英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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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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