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资者保护论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期待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护航

315投资者保护论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期待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护航
2024年03月15日 15:57 新浪证券

专题:以投资者为本: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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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出席并发表演讲,他认为,过去长得比较像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都看过好多版,如果今年操纵的司法解释能下来或者是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能下来,可能对整个A股投资者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至少从法律保障上面又多了一个更加细化的武器,这是我们非常乐见的,也希望早点能见到高院司法解释的面。

  以下为部分发言实录:

  那么多年为什么有那么多操纵的案子,但是作为市场化的律师很少去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操纵领域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来,这两天有媒体报道又要说操作市场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要出来了。但是类似的话已经说过很多次了。为什么司法解释是重要的呢?《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具体怎么赔?毕竟发起端,从原告律师到案子交到法院,法官要审理,到被告去代理,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最轻松,直接否定因果关系就可以了。原告律师和法官如何去推进这起案件?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实际的困难。包括怎么核心损失,怎么确定损失和操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怎么去选择哪些主体是原告,这都是非常痛苦的问题。过去长得比较像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都看过好多版,如果今年操纵的司法解释能下来或者是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能下来,可能对整个A股投资者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至少从法律保障上面又多了一个更加细化的武器,这是我们非常乐见的,也希望早点能见到高院司法解释的面。

  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关于操纵市场索赔的管辖。大家可能注意不到,现在一在百度上一搜索或者是在任何的法律库里面去搜索,很难找到一个关于操作市场内幕交易这些案子管辖是怎么做的。

  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明确提及,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证券法适用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2007年就说要去制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在这之后也出过建议,除了操纵市场还有非常知名的,2013到2015年光大证券(维权)乌龙指一案,整个内幕交易的索赔也是停滞不前的。我们看到证监会说内幕交易像小偷一样在偷我的钱,对待这种“偷的钱”,最终罚金、罚款交上去了,投资者得到的补偿其实很少很少。公开领域的内幕交易案,光大证券乌龙指这个案子,当时一部分投资者是获赔,私下里内幕交易有和解掉了,也是非常少的。真正能够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把相关的问题落实下来,主要还是看行动。

  结合2007年的纪要,管辖很好确定,我们在做森源电器案子的时候,说要去河南省常德市下面的基层法院去,他不认纪要,这是我们办理案件时遇到的痛苦;你再跟他解释,他说要向领导解释,至今没有答复。依照我们的理解,跟虚假陈述管辖的案子是一样的,大部分都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比如发生在北京地区的操作案子就是北京地方法院,在上海也是,是没有争议的。

  简单地说一下关于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问题。

  我们往往感觉到投资者损失,也知道操作市场已经被证监会定性了,如何把我的损失和操作行为挂钩起来?这就是法律上讲的因果关系问题。之前北京审理过一些案子,否认你的损失和我的操作行为没有关系,原告要证明损失与操作行为有因果关系,那太难了。当时的法官在期待一种什么样的证明呢?我们做的操纵的索赔是一种侵权案件,大街上的交通事故,照章开车把你撞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法官可能期待的是希望张三开车把李四撞了是看得见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证券侵权领域里是实现不了的。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审理案件,投资者永远不可能获赔。

  2020年我代理13个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判决中有部分相关的表述,有一个很大的突破,把欺诈市场理论引入到操纵索赔案件里面来,只要在操纵期间做了一些交易,具体的交易情况,操纵行为又被认定了,可以首先推定你的损失与操作行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个基础上除非你去证明这个损失与操作市场是没有因果关系,这样把举证得人做了一些调整,加大了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举证责任,就跟虚假陈述的逻辑基本相同。我们做虚假陈述的案子,买入股票、卖出股票,首先规定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个基础上,上市公司再去证明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哪一部分因果关系要扣除。

  需要向大家汇报的是,在整个的操作里面,大家不需要担心,不需要等到司法解释出来,目前就可以大量展开操纵索赔案件的代理。

  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我们知道了框架性地怎么样去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当我们去着手做案子的时候,我们需要去算投资者的损失,怎么算?操纵的本质是什么?就是让你股票的价格失去了真实,它的核心的表述是对价格和交易量进行操纵,就是失去了真实的价格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整个的证券市场要打击操作。因为买股票的时候失去了真实的价格,以一个虚高的价格买入股票或者是以一个虚低的价格卖出股票,丧失了信息的对称性。

  我们如何计算操纵市场的损失呢?初步研究下来,找到真实价格,用实际买入股票的价格或者是卖出股票的价格跟真实的价格去比对。前面有些案子是用前端基准日,比如说我是在拉高型的操纵市场里,价格被虚高拉上去了,我们自己的做法是把操纵发生之前在内的10个交易日,这都是一个估计的东西,然后收盘价作为真实的价格,与我们买入的价格做对比,在这个情况下的差额就是我的损失。这几年包括最近这几天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操纵区间结束了之后,操纵对价格的影响很难判断,比如说到10个交易日、100%换手率或者是到30个交易日,很难判断后端它的价格是真实的。有的股票太敏感了,操纵的影响非常大,可能会一直持续。这是我们最常规的一个算法,但是在鲜言的案件立法院是采信了,本身是一个信息型的操纵,法院援引他的操作的影响要到信息被揭露之后,比如10个交易日或者是换手率100%或者是30个交易日,这样判的,这个判决书在上海高院公布了,可能是迄今为止写的在判决领域最完整的一个判决书。我本人不认可这个观点,不管是信息型操纵,不管什么操纵,操纵市场的核心是什么?不仅仅是发布信息,我要有信息的发布,同时有交易,我才能认定为它对这只股票的价值和数量是有影响的。如果仅仅发布一些信息,所谓构成操作的信息,但是最后过程当中没有进行交易,我的操纵的影响就不再有了,这是我的观点,涉及到辩护领域的问题。这个操纵没有影响了,包括行为的恶性没有了,包括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就没有了。

  这个案件我们获得了胜诉,但是在观点上我个人是有保留的。不管什么类型的操纵,基本原理就是有交易是构成操作的基础,尤其是在信息领域里面。有一个非常知名的案子,徐翔操纵案,也是一个信息操纵案,非常值得关注。未来可能对操纵市场索赔的讨论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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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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