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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时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据了解,这是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第95条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新证券法实施不足半月,已有法院开始启动代表人诉讼制度,可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进程正在加快推进。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同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功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
相关专家认为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采取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扩大了诉讼容量,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不仅合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趋势,也是化解证券纠纷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杭州中院表示,采取人数不特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证券纠纷,系杭州中院在“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证券法》精神,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又一重大实践。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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