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制瑕疵: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未履行制订改制方案、清产核资等改制程序等

IPO改制瑕疵: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未履行制订改制方案、清产核资等改制程序等
2022年11月07日 21:14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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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梧桐树下V 

  近期,申报创业板IPO的北方实验室(沈阳)更新了首轮反馈意见回复。该公司历史上因超额分红,导致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丽春和张健楠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此外,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辽检院减资退出期间,北方有限曾存在“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增资价格低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辽检院历次投资未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未履行制订改制方案、清产核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改制程序”“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以及“未办理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变动瑕疵。

  北方实验是一家第三方信息化全过程技术服务商,主要提供网络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咨询、网络安全运维等网络安全服务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咨询设计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超额分红是否违反《公司法》

  据反馈意见,2020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将2018年度利润分配金额由4,124.73万元调整为2,40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有关超额分红退回事项的原因,相关超额分红事项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整改措施的充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有关超额分红退回事项的原因

  根据《股东会决议》([2019]字第001号)、《股东会决议》([2019]字第002号),北方有限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9月27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按照“辽光会审[2019]第149号”《审计报告》分配利润合计41,247,268.92元。根据前述股东会决议,截至2020年2月17日,北方有限已向各股东实际支付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款合计23,242,946.90元。

  因会计差错调整及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北方有限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造成公司截至2018年底的未分配利润少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金额,进而导致出现超额分红的情形。

  为对上述情形予以规范,北方有限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将2018年度利润分配金额由41,247,268.92元调整为24,000,000元。利润分配方案变更后,北方有限应向各股东支付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款为19,200,000元,即公司向股东实际多支付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款4,042,946.9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杨丽春和张健楠已向发行人退回超额分红款4,042,946.9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96,483.37元。

  (二)相关超额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经查验,发行人相关超额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超额分红系因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所致,不属于发行人股东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北方有限原分红方案系根据“辽光会审[2019]第149号”《审计报告》制订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1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未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根据“辽光会审[2019]第149号”《审计报告》及北方有限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北方有限追溯调整前后的盈余公积均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且均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故原分红方案不存在“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未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3、根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成立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未发现存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和经营异常信息记录。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超额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三)相关整改措施的充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杨丽春和张健楠已退回公司前述超额分红4,042,946.9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96,483.37元,因利润分配方案变更导致的资金占用情况已消除。

  发行人上述超额分红发生在报告期前期。经过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的辅导培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已树立规范公司治理的意识,了解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再次出现类似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对不规范事项彻底规范清理,并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了具体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容诚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2年9月6日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100Z029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据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超额分红事宜进行了充分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二、国资改制瑕疵多

  1、2003年7月15日,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李成德和杨丽春签署了《投资协议》,对北方公司的投资总额、各方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北方公司总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投资90万元,李成德投资 5万元,杨丽春投资5万元。

  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北方公司设立时,辽检院为控股股东,且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和辽宁省信息产业厅的请示、批复文件出具时间晚于公司登记 时间,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与前述请示、批复文件存在差异,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2、2003年10月24日,北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1)李成德将其所持公司5万元出资 转让给刘洋;(2)增加注册资本至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由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以资金、设备出资165万元;杨丽春以货币出资13万元;李倩以货币出资9万元;郭剑锋以货币出资12万元;刘洋以货币出资1万元。

  本次增资后,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各方未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北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而是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存在程序瑕疵。本次增资后,北方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55%,实物出资比例45%,实物出资比例与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向辽宁省信息产业厅递交 辽电子检字 [2003]25号《关于成立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公司的请示》中所载实物出资比例存在差异。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未就国有产权变动办理产权登记。

  3、2005年12月3日,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出具辽信息人字[2005]79号《关于同意辽宁北方电子信息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40万元,辽检院持股25%,自然人持股75%,新增注册资本按经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出资,即1.1061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辽检院的持股比例从85%下降至25%,不再拥有对北方公司的控制权。股权结构如下:

  北方公司未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本次增资扩股履行制定改制方案清产核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未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存在程序瑕疵。辽检院未就国有产权变动办理产权登记,未就增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办理备案。

  4、2007年10月17日, 北方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60万元由杨丽春等11名自然人以货币现金出资。

  股权结构变更为:

  本次增资后,辽检院持股比例从25%下降至17%。因评估报告错误,本次增资价格低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辽检院未就国有产权变动办理产权登记,未就增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办理备案。

  5、2011年11月16日,辽宁金贸诚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辽检院核实拟退出国有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辽宁北方实验室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金贸诚祥报字 [2011]A028号),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为2,397.37万元。

  2011年11月16日,北方有限 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

  自此,辽检院彻底从北方有限撤资,股权结构变更为:

  据披露,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辽检院减资退出期间,北方有限曾存在“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增资价格低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辽检院历次投资未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未履行制订改制方案、清产核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改制程序”“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以及“未办理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变动瑕疵,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就前述瑕疵,发行人披露,但鉴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增资价格低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向辽检院进行了补偿,补偿方案已经辽宁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工程中心认可并以《关于中心分支机构投资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后补偿事项的函》上报辽宁省财政厅,并取得辽宁省财政厅于2021年6月2日出具的《关于中心分支机构投资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后补偿事项的复函》;(2)辽宁省财政厅已出具了“征求[2021]1150号”《征求意见回复函》,确认辽检院在对北方有限的投资、减资、撤资事项中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未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事项;(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出具了“辽机管函(2022)2号”《关于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涉国有资产事项的回复意见》,确认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合法,未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事项,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变动瑕疵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突然觉得,中介机构也太好核查了,有政府复函就行......

  三、业务壁垒、市场空间、创新性备受质疑

  根据披露,

  (1)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为网络安全服务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报告期内向部分客户销售内容既包括网络安全服务,也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具有智能渗透攻击技术、原创漏洞挖掘技术、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检测技术等8项核心技术。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取得3项发明专利、91项软件著作权。其中,3项专利申请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

  (3)招股说明书中多处提及公司员工持有证书的情况,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拥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92张,公司员工拥有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数量居全国200余家测评机构第6位” “公司员工现拥有各类技术执业资格证书1,100余张” “2021年公司员工考取安全类证书200余张”等。

  (4)发行人未充分披露公司在细分领域的进入壁垒、市场容量、公司及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比等情况。

  (5)发行人选取绿盟科技启明星辰、安美勤等公司作为可比公司。部分可比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网络信息安全服务,部分可比公司为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

  (6)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安全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47.43%、51.94%和64.20%,主要系根据《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保2.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客户提供网络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咨询。

  (7)公司网络安全服务的主要客户以政府部门、军队、事业单位以及金融、电信、能源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在东北地区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9.89%、59.52%和62.99%。

  就此,交易所关注到:

  (1)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程度、技术的迭代性和可替代性、技术路线演进和发展趋势等,举例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业务开展中的具体应用环节及过程。

  (2)说明公司员工取得的各类证书的功能及重要性,是否为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证书,各类证书的难易程度,市场拥有对应证书的人数,相关证书是否存在借用或挂靠情形,“公司员工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数量居全国200余家测评机构第6位”说法的依据。

  (3)说明各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资质证书及其有效期,相关业务对应沈阳、东北、全国不同区域范围中资质拥有方数量,同时拥有等保测评、商密评估及风险评估等安全咨询服务资质的网络安全综合服务商数量;进一步分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细分领域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壁垒、市场容量、未来变动趋势、发行人及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比情况等。

  (4)结合第三方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容量及规模、行业竞争态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历程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在技术、市场开拓及覆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及变动原因,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的合理性,未将奇安信纳入可比公司的原因。

  关于北方实验,我们认为资质是他的最核心壁垒。据披露,截至2022年10月21日,公司相关重要资质在沈阳、东北、全国不同区域范围中的拥有方数量如下:

  据此,北方实验的竞争优势主要在沈阳、东北地区,如何开拓全国业务值得思考。

  此外,北方实验部分业务资质存在数百个同行,是否意味着也存在着数百个竞争对手?如果众多竞争对手都可从事相同业务,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壁垒?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将备受质疑。

  四、涉密资质需剥离至下属子公司

  公司具备承接政府部门涉密项目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业务的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不能持有相关涉密资质,但发行人称可在公开上市前将资质剥离至下属子公司。

  据此公司回复,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及《<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解读》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拟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继续保留相关涉密资质,并将其剥离至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制定了将涉密资质剥离至子公司的方案,剥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发行人拟以全资子公司作为涉密资质承接主体;②发行人将建立健全全资子公司的保密管理体系及制度,并在全资子公司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及保密管理人员负责未来的保密工作;③发行人拟将不低于50%的涉密人员转入全资子公司,确保全资子公司满足资质承接的人员要求;④发行人将确保全资子公司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⑤发行人拟将在建涉密项目转由该子公司承担。

  经核查,发行人预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上市委会议通过后向国家保密局递交资质剥离申请并正式开始实施资质剥离方案,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涉密资质剥离事项。

  《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的出台系考虑到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又希望保留资质的发展需要。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查原则制定了剥离方案,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中资质剥离的基本要求,发行人无法完成涉密资质剥离的风险较低,不存在无法获得审批的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密资质相关的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虽然发行人无法完成涉密资质剥离的风险较低,不存在无法获得审批的实质性障碍,但若发行人因未能顺利完成资质剥离导致上市后无法持有相关涉密资质,将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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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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