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星(00485)发布公告,于2024年3月1日,公司接获陈小梅女士(为公司所发行本金额为250万港元的债券(债券A)的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及钱晖女士(为公司所发行本金总额为400万港元的债券(债券B)的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分别要求公司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之日起计3个星期内支付款项219.1万港元及412.24万港元(即债券A及债券B各自的未偿还本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否则债权人可针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
于本公告日期,集团管理层与两名债券持有人就支付上述款项进行讨论,并向两名债券持有人作出部分还款。此外,董事局现正就法定要求偿债书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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