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SH)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36号)》,其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尖峰药业”)生产的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批号:211206)装量检验不符合规定。
据悉,尖峰药业上述批号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出厂检验合格,留样装量检测合格。2023年4月,尖峰药业上述批号产品被抽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学药品检定所检测,上述批号产品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尖峰药业获悉后立即对该批号产品启动召回,截至公告日,该批号产品未销售部分共计1405瓶已全数被召回;同时,根据对该批号产品已使用地区的监测,未收到相关不良反馈。
2022年度,尖峰药业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542.1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0.71%;本次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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