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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杉杉股份(维权)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6月28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经查,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情形:1、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杉杉股份未在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杉杉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杉杉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买入杉杉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6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杉杉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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