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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威孚高科(维权)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威孚高科维权入口)
2024年3月28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孚高科)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三、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9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95.39%,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我局决定对威孚高科及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威孚高科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威孚高科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买入威孚高科股票,且在2023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章祥兵律师专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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