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300526)再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条件增加一段

中潜股份(300526)再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条件增加一段
2024年04月22日 16:52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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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8日,中潜股份(300526)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中潜股份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再增加一段,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发起索赔,其中第一次处罚涉及的索赔案已有投资者和解获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中潜股份涉嫌违法事实为:

  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此前2021年9月1日,中潜股份(30052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在2020年4月28日到2020年10月21日之间买入中潜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10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8月25日到2023年12月21日之间买入中潜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12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中潜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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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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