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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代码:002052)已经在深圳中院进行诉前联调程序。据悉,同洲电子已有部分投资者拿到胜诉判决。目前,各项诉讼工作目前正在有序推进。(ST同洲维权入口)
2021年3月8日,同洲电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相关内容如下: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1、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3、虚构销售收入;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同洲电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04-29到2019-10-25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10-26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罗建欣律师声明:
1、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二十余年。罗律师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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