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600748)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上实发展(600748)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2024年03月22日 15:34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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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9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发展(维权),代码:60074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查明,上实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对于上实发展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上实发展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2年12月28日,上实发展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2022年1月12日,上实发展发布《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了下属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底应收类账款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存在不可回收风险。2023年1月17日,上实发展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上实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实发展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上实发展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买入上实发展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上实发展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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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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