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披露信息,ST柯利达及董秘何利民收到监管警示

因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披露信息,ST柯利达及董秘何利民收到监管警示
2024年05月06日 20:19 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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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 刘治颖 5月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ST柯利达(SH603828)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ST柯利达于2015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7,327.10万元。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建筑幕墙投资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分别为2年、1年。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显示,“建筑幕墙投资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和2016年2月。但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补充公告,截至2024年2月29日,“建筑幕墙投资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已完成进度分别为46.84%、84.45%,未能按原定期限建设完成。直至2024年3月16日,公司披露将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的公告。

综上,ST柯利达在募投项目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ST柯利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ST柯利达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ST柯利达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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