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1日,据微信公众号“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根据通知,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原细则中规定,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住房公积金中心划扣或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现修改为,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此外,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上限也进行了调整。原规定中,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现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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