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9日晚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银座股份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60.00元,由上诉人志高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银座股份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费用及损失,志高公司应支付的赔偿停业损失及违约金与计提的租赁费用等进行折抵,折抵后应支付志高公司258,483.58元。志高公司应支付的停业损失及违约金转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76.39万元。案件受理费187,860.00元由上诉人志高公司负担,不影响公司损益变动。
据悉,2010年6月30日,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请求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赔偿36,260,619.57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
针对本案,银座股份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3年5月16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年6月20日,银座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志高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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