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不准确 顺发恒业及相关负责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因信息披露不准确 顺发恒业及相关负责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3年07月21日 14:54 观点地产网

观点网讯:7月21日,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据公告显示,顺发恒业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0号)。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1、顺发恒业于2009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块,支付土地出让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土地出让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仍将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款等开发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按存货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2021年12月31日,顺发恒业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存款余额为41.74亿元。因关联交易统计错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均为45.74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

3、2021年10月至11月,顺发恒业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此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指出,顺发恒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陈军、时任董事长盛树浩、时任总经理王竞楠、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红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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