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专坑“老友”
私募圈,总有“意想不到的故事”。
这个故事是一些学历、财务兼具的高净值人群,和一个“投资老朋友”之间的故事。
看罢这个故事,只能让人感叹:
离钱越近的行业,越能读出人性。
大姐卖房投资私募
本篇故事的引子,是一位具备数百万资产的高净值投资者——张女士。
她数年前将房子卖出变现后,就一直从事私募投资。
但她的投资主要从一位“老友”的通道处进行。多年来,张女士多次从这位“老友”手中购买私募产品,并交由其代持保管。而且,过一段时日后斩获“固定收益”。
这位贴心的老友多年来替张女士理财,2019年1月张女士更将数百万元卖房款转给了他。
但这个贴心的故事,最终引出了一宗诉讼。
“大款阿叔”遭遇麻烦
诉讼的另一方,就是前述的老友辛某,他是一位江浙沪的“60后阿叔”,在朋友圈子里和部分机构心目中是个身家近亿的“大款”。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阿叔”仅仅在一家私募机构就先后购买了14只产品,且主要为银行票据投资私募产品,投资本金高达6345万元。
但“不幸”的是,相关私募机构最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
更不幸的是,案发时辛某从这家涉事私募已兑付本息3091万余元,但未兑付本金3253万余元。
这下麻烦了。
“合伙”买私募
原来,这位辛某阿叔,所投出的数千万本金主要是“合伙注资”。
相关庭审中,辛某表示:由于购买私募基金所需金额门槛较高,故而他与多位朋友商议后,由几人“合伙”购买私募基金并由辛某代为持有。“合伙人”签订协议并建立群组,对所购买产品、份额分配以及内部转让份额等情况进行公示。
他在庭上把这种合作模式称为:“合伙人”机制。
说简单些,其他人将钱转账给辛某,而辛某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买,最后相关各方依比例和购买时间产生效益“分享”收益。
此种现象在私募行业早期并非罕见。
由于当年部分热门私募产品的购买门槛较高,不仅要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需要资产证明),更可能达到100万元起,甚300万元起,甚至高达500万元的起购门槛。少数投资人会私下“合伙”一起购买。
但这种“合伙”机制的短板,在辛某与张女士的诉讼争议中暴露无疑。
转账200万卖房款
资料显示,这位张女士,与辛某住在同一城市,双方有着多年的“合伙”投资经历。
相关文书记载:自2017年起,张女士多次将钱款交由辛某用于购买某某公司理财产品。
张女士称,2019年1月,辛某得知张女士某有卖房款,就主动提出让张女士转账200万元用于购买XX基金第17号20期产品(以下简称“涉事票据基金”)。
既然张女士能掏出200万元,为何不去直接购买私募产品呢?文书中并没有解释相关原因。
不过,涉事的银行票据私募产品在业界并不普遍。通常管理人限于固收领域有专长的资管机构。
这类产品的投向资产也主要是银行票据,通常具有低风险、投资周期短、流动性强,适合追求比货币基金收益略高且偏好低风险的投资者。
从这一细节也可以看出,“60后”的辛某可谓嗅觉灵敏,知道张女士卖房变现,旋即提议为其代持产品。
此种嗅觉,颇有着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素养。
然而文书亦指出:辛某并不是涉事私募产品销售人员。
年化收益率10%
2019年1月,张女士将200万元转账给辛某购买涉事票据基金,双方亦签订《出资协议书》对收益等进行约定。
在法庭看来,这份协议书标志着双方委托理财关系成立,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这份协议书也有其他“合伙人”进行了签字,但最终由“60后”辛某代表各方与私募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
协议书上有着如下重要内容,涉及着敏感的利益分配信息:
投资期限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0%,付息方式为满3个月支付······到期后按照该项目最终到账金额等各自比例分配各方资金所得,融资方有权提前到期或延后到期,收益按天结算。
倒回至2019年,年化10%的理财产品在当时的市场上,还是能够寻觅到的,但这类产品通常最后都关联到房地产和基建领域,专注银行票据而能稳定获得10%收益率的产品,并不多见。
基金暴雷引出“局中局”
让张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辛某为其代持的产品“暴雷”(无法按时兑付本息)了。
这个暴雷的消息,出自辛某之口,但对于张女士来说可谓“五雷轰顶”。
如果这是一个个人“直投”私募的事件,那么后续的资产追索和清算会按照一定流程进行。
但涉及到“代持”事件,责任就有点争议了。
随后发生的是,张女士把辛某告上了法庭。
而这一起诉,还牵出了许多“狗血”的情节。
比如,法院审理发现:早在2019年1月1日,涉事私募就已经发布停止募集、产品退款的相关通知。
恰恰在这种背景下,辛某于1月20日发微信要求张女士支付200万元理财款投资相关产品。这样的安排显然具有主观故意的成分。
对于这个关键细节,辛某在庭上却给出另一个版本:张女士在明知相关私募发布公告停止募集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购买产品。辛某还称多次推荐张女士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但张女士认为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率过低,并不同意。
于是,这个细节直接决定这场诉讼的“谁对谁错”。
套路重重
这个案子还没有完,法庭上又曝光了“60后”辛某的另一个“套路”
原来,辛某收到张女士的200万元款项后,并未约定将该笔款项用于协议约定的产品。
法院审理发现:辛某收到张女士200万元的当天,立即将钱转给另外两位投资者,并将其二人此前购买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张女士。
辛某给另外两位投资者转账时,还注明了XX基金的提前清算款,但两人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产品,与张女士答应购买的并不是同一只。
审理法院最后认定:辛某未将张女士投入款项用于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私自将款项挪用于归还其他投资人,将不能兑付的风险转嫁给张女士,其行为显属违约。
此外,辛某已明确知晓某某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不能兑付的情况,辛某本人也前往某某公司进行维权。故而,案涉的200万元与某某公司的刑事案件毫无关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当将200万元的款项返还张某。
判决结果
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辛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理财款200万元;
二、辛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利息,即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张女士赢了诉讼,但这个结果还是可以引发外界对私募投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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